子女遺棄、虐待被繼承人的還能繼續取得財產嗎
來源:北京房產繼承律師 網址:http://www.kristoffer-gori.com/ 時間:2019-06-06 16:06:11
一、案例
韓氏夫婦育有一子一女,兒子叫韓大,女兒叫韓小小。因家中生意火爆,于1998年購得房屋一套,價值60萬元人民幣,2008年韓小小遠嫁他方,父母跟隨兒子韓大一起居住,不久,父親離世,韓大為了霸占房屋,故意不給母親吃飽飯,為了避免韓小小知道,甚至將母親鎖于家中,不讓其外出,最終致其死亡。后被韓小小一紙訴狀告上法庭。
二、法律依據
根據《繼承法》第七條,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喪失繼承權:
1、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。
(1)繼承人實施的是殺害被繼承人的行為。
(2)須繼承人主觀上有殺害的故意。
2、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。
(1)繼承人殺害的對象是其他繼承人。
(2)繼承人殺害的目的是爭奪遺產。
3、遺棄被繼承人的,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。
4、偽造、篡改或者銷毀遺囑、情節嚴重的。
三、案例解析
根據上述案例與法律規定可以看出,韓大的行為已經符合“遺棄被繼承人的,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”這一情節,喪失了對該房屋的法定繼承權,法院應將房屋判定為韓小小所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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